鲤鱼乡 - 综合其他 - 义与法的冲突在线阅读 - 第9章 两种意见

第9章 两种意见

其刑事责任。另外,高铁辉等人的行为并没有坏的社会影响,没有民愤,他们是为了制止黄新民侵害高桃花的权益,欲捉拿其送乡政府,是合理合法的行为。黄新民行凶杀人后,拒不放下凶器,高铁辉等人为制服他,即使有些过火行为,因无主观恶意,也不应视为犯罪追究其责任。目前社会治安状况欠佳,要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,就应该给予宽松的法律环境,从而充分体现法律“打击敌人,保护人民”的作用。相反,则会打击人民群众自发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。

    另一种意见认为:高铁辉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。高铁辉等人如果只是为了制止黄新民的不法行为或驱逐其,应及时报告乡、村领导,或是口头责令其离开高桃花家,没有必要各持本棍、扁担、木锤、旧菜刀等器械围屋堵门。黄新民为了迅脱或避免可能受到的伤害,只捅了龚寒冬一刀,没有再捅第二刀,没有杀死人的主观故意。高铁辉、高革文等人在追赶黄新民的过程中,反复实施了伤害行为,导致其死亡,构成了伤害罪,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作为我个人来讲,当然只有一种意见。但我个人的意见,不能替代专案组的意见。所以,我采取客观的态度,将以上两种意见如实报告局党委。

    没想到,在讨论此案如何定性,如何处理的局党委会上,也是这两种意见相持不下。最后,局党委书记、局长谢树南拍板:客观地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上报县政法委。